参加海外展会应注意的问题(二)
费用事项:
在海外举办展览的方式,大体有下述四种:一、租用摊位;二、租用整个场馆或部分场馆 ;三、自设专馆;四,独自举办展览。举办展览的方式不同,其所需费用的项目与水平也不相同。费用项目和水平,应同展览面积的大小、设施、服务,以及承担的义务相一致。绝对不能脱离这些具体的条款,而谈论费用的合算与否。而这些,在缔结的合同中都必须一一注明;对展馆条件的了解,若不能派员实地了解,起码应有详尽的图像文字资料,方可判断是否价有所值。
展览会的章程与海关对展览品的监管办法:
详尽地了解有关展在国的展览章程和展览品的监管办法,是办好展览、取得理想效果的重要条件。一个展览会的章程,对展览各方面的事宜均有明确的规定。为了便于读者的了解,我们特从中选摘八条,都是出展中常要遇到的,介绍于下。
1) 展品:
A.展品是展出者生产或经营的制品。
B.类似如下的东西禁止展出:武器、枪、刀、剑类,引火 ,爆发性或放射性危险物,剧毒物,麻药,有可能侵害工业所有权的东西进口或禁止销售品。另外,主办者认为有碍于展览会举办的物品。
C.保护工业所有权 有关申请工业所有权以前的发明方案的展品,根据另定的手续,受到特许法第 30条 3项等的保护(国内)。
2) 试销小间:一小间 9平方米( 3m×3m) ,安排为单排或双排,可在试销小间试销的商品,于新产品及未介绍品等。其细则按另定的试销特别章程办理。
3) 展出:展出者利用所分配的小间,可以设置为取得展品效果所必要的展览设备 、装饰、各种标志等。这些设施以离床面高 2.70米为限,其细则另定。
4) 实际表演:
A. 展品实际表演,要考虑到对人体、财物的安全与其它展出者是否有影响 ?
B.主办者认为有必要时,进行为谋求安全的处理,而限制表演或使其停止。
5) 试销:展出者在所分配的展览小间内,不能把展品或其它物品在展览会期间以转让的条件销售。不过,按有关规定条款可以在特定的场所试销商品。
6) 照像、摄影及临摹:没有展出者或 主办者的同意,不能对展品物进行摄影、临摹、测定取型等。
7) 展品的安全保护:
A.主办者应由负责的管理人员管理整个展馆,以保证安全。
B.展品的保护系统由展出者负责。主办者对偷盗、丢失、火灾、操作及在展览场所里发生的其他事故,不赔偿其损失。
C.展出者对搬进馆内的货物,在运输及展览期间要投保,并请采取适当的保护措施。
8) 展览场所的原状恢复: 展出者在会场内工作时,原则上在展品撤除期间内完全恢复,所谓恢复,并非原样不动,如因在会期内不能进行恢复,而由主办者代办时,其恢复所需之费用由展出者负担。
